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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17-11-23 13:40:17 点击数:

 

                       考务管理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1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2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3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节组织与领导

第4条学院每到大型考试活动(期末考试、期初补考等)均要成立考试领导工作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务处、学生处、纪委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一、指导全院的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检查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巡视考场,解决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按程序处理通报作弊学生,批评教育或对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在考试领导工作组领导下要成立考务工作组。由教务处长任组长,副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全体科员组成,主要负责:  

一、组织和具体落实学院考务工作;  

二、负责考务室的管理,做好主考、监考、巡考服务工作;  

三、组织试题的审核,组织监考人员及培训,组织和审核试卷的评阅及成绩登统情况;  

四、负责考试情况的总结等。  

第6条在考试领导工作组领导下要成立巡视工作组。由学生处长任组长,纪委办公室主任副组长,组员由各系(部、院)党政负责人组成巡视工作组。主要负责:  

一、检查主、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并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  

二、发现有失职行为,巡视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令其立即改正;  

三、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环境是否整洁;  

四、检查学生是否按要求就座,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五、记录巡视情况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报告,对需要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7条各系(部、院)主管教学的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  

一、系(部、院)考务办公会。结合本部门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等;  

二、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  

三、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端正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8条考试组织工作  

学院考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与协调,由负责考务的教务处副处长具体实施,考务工作人员分工负责,所有开出考试课程的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的考核工作由开课系部负责组织。具体分工如下:  

一、教务处在第四教学周根据本学期的教学任务情况,跟各教学系(部、院)确定开出课程的考核方式;  

二、各系(部、院)在第五教学周对于提前结束的考试课程,可申请提前考试。考试的时间、地点、监考教师、试卷印制、学生通知由课程开出系(部、院)负责安排,教务处做好检查工作;  

三、进入考试周的考试课程,考试信息由教务处在期末考试前五周统一发布,教师到开课系部查询、学生网络查询;  

第9条各考试、考查课程设主考一人,主考由课程主讲教师或者课程教学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  

一、本课程命题、制定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送审和校对;  

二、负责试卷的领取、阅卷评分、成绩录入、报送成绩单,进行考试结果的质量分析和试卷存档等工作。  

多名教师共同任教的课程,可设副主考若干名,协助主考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节考核方式

第10条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均为考试课程;全校公共选修课和有特殊规定的实践性环节为考查课程。其他课程考核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  

第11条考试形式可分为:笔试、口试、上机、实际操作、论文等形式。其中,笔试又分为:闭卷、开卷、半开卷(由主讲教师规定可携带资料)。除主干课程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形式,报系(部、院)主管领导审批。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考试形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第12条笔试时间为90分钟;口试时间为15分钟。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缩短或者延长考试时间。  

第13条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学期末考试周之前结束。  

第四节命题及审批

第14条命题原则  

一、课程考核应当以教学大纲的要求作为命题依据;  

二、命题应当全面考核学生所应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考核具有较高的效度和信度。  

第15条命题要求  

一、命题应当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内容准确、科学、合理;题意明确、文字通顺、简洁规范,文字及标点符号无误;  

二、命题应当难度适当,区分度合理使学生考试结果基本能成正态分布。基本题占50-65%,综合题占15-30%,提高题占10-20%  

三、命题应当具有效度。能够反映课程的基本内容,突出重点并有一定的覆盖面;要避免出偏题、怪题,避免相互嵌套,避免出毫无意义的题目;  

四、命题应当具有信度。应使考试结果能够反映出考生真实水平;  

五、命题题量应当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一份试卷的客观性命题与主观性的命题比例一般应在6:4左右。试题的数目最低限:文经类试卷应在20题以上,理工类试卷应在25题以上;  

六、命题的类型有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简答、计算、证明、图解、论述等多种形式,每份试卷应有4种以上不同形式的题型。对于填空、选择、判断这三种题型在一份试卷中每一种的总分不得超过20分,每一单题分数不应超过10分(作文除外);  

七、要保证命题的严谨性。试卷命题不能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和知识性的错误,也不能有歧义性的命题,不能有互为答案的命题;  

八、命题要有答案与评分标准。答案要准确、全面、简洁、规范,评分标准要合理,简答、论述题的答案要有要点;要点、计算、证明的步骤要标明得分,最小得分不能低于0.5分;  

九、命题时应同时拟出AB两套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的试题,两套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0%,试卷要注明各题分值;  

十、相同大纲和相同进度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16条命题的审批  

一、教务处根据各系部及教研室开出的考试课程,在开学的第六周下发命题任务书,明确命题要求;  

二、各教研室主任根据命题要求,负责组织教师命题,试卷命题使用教务处统一下发的试卷模板和答案及评分标准模板,要求命题教师注意相关信息填写准确;  

三、命题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五周内,提前考试的课程要在开考前两周内完成试卷的命题工作;  

四、试卷按规定命题后交由教研室主任、系部领导逐级审批,并签署意见。  

五、系部领导审批同意后,在期末考前四周内统一将各科的两份试题及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送教务处,教务处对考试周的试卷抽选、印刷。  

第17条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凡用校内微机输入试题者,必须加强管理或及时清除。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向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18条各专业主要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均应实行教考分离;有条件的专业主干课亦应实行教考分离。  

第五节考务准备

第19条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复习所学知识,但不准出复习提纲、复习题集或者划定复习范围。  

第20条学生交费、注册后,按要求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均有考核参加资格。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平时作业所缺次数累计超过一学期课程作业1/3者;  

二、单科旷课(含迟到、早退)达总学时的10%;旷课、事假合计达总学时20%;旷课、事假、病假合计达总学时30%者;  

三、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至期末尚未完成实验、实验报告及作业者。  

任课教师根据上述规定,审核学生的考核资格。凡无资格参加考核者,必须于考试前将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21条考试日程一般分为上午AB两场,下午C一场,每场时间为90分钟。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一旦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22条视课程所修专业班级情况以单班或插班形式安排考场。一般情况下,多专业多班级共修一门课程的,采取插班的形式安排考场;单班或2个班以下的单科课程采取单班安排考场。  

第23条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考生在35人以下的开卷考场,可安排1人负责监考;35-80人的考场,应有2人负责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负责监考。  

第24条监考安排与落实。  

一、各系部根据考试情况安排监考人员,原则上每名专任教师每学期必须完成一次以上的监考任务;  

二、教务处根据情况安排监考,一般为期末考试周前各系部上报不能参与监考人员,其他考试根据教务处要求上报监考教师;  

三、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由教务处向各系(部、院)下发监考日程表,各系(部、院)教学秘书负责以教研室为单位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第25条提前考试的试卷由系部负责分封,其他考试试卷由教务处根据考试安排分封。封皮上应注明考试科目、时间、班级、考场号、应考人数、试卷份数和主考教师姓名,并随封两份考场记录单及试卷封面。  

第26条教务处要提前做好考务室的布置、考场的检查工作,对教室照明、座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反馈情况。  

第六节监考人员职责

第27条所有在编教师都有参加监考的义务和职责。监考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自行调换。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排定的监考工作的,至少应提前一天向本系(部、院)说明情况,以便另行安排。考试期间巡视人员按照已排定的监考人员表检查监考人员是否到位,无故不到或迟到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28条监考人员必须提前25分钟到考务室领取试卷和考场报告单、考试违纪处理单、草纸等有关物品,阅读考试注意事项。领取试卷时,认真核对试卷封面所标考试科目及班级等信息与考试日程总表是否一致,防止错领试卷,并在试卷领取登记表上签字,两名监考人员要同时携带试卷进入指定的考场。  

第29条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本考场,随机编排考试座次、清点人数、宣布考试纪律,并将考生不应带入考场的物品集中存放。  

第30条监考人员监考时必须佩戴胸签,有权制止与考试监督管理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31条监考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对考生是否持有学生证或准考证。核对考生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班级是否与证件一致,发现情况不符时,要及时处理。对无证件者,监考人员有权勒令其退出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监考人员应在巡视人员到场时加以说明。没有说明情况的,巡视人员发现后将勒令考生退出考场外,并追究监考责任。  

第32条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按规定的座次就座。核查试卷是否与本考场所考科目一致,核实无误后,再发给考生。考卷下发后,监考人员首先要求考生必须先在试卷和草纸上工整、清晰地写好班级、姓名和学号,并要求考生不得涂改;考生完成上述要求后再宣布试卷总页数、总题目数,让考生检查试卷有无缺页和空白纸。若有问题出现应及时妥善解决。  

第33条监考人员应加强考场巡视,认真执行监考任务。监考时不得固定站在或坐在考生座位旁,不得在考场吸烟、聚集交谈、擅离职守,不准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34条发现试卷印刷不清或不规范的印刷符号、文字,监考人员要在黑板上写出醒目的正确符号或文字,并提醒全体考生注意。监考人员不得宣读试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第35条发现考生生病或因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巡视人员联系,妥善处理。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经巡视人员批准,并须由巡视人员陪同前往。  

第36条监考人员要严格监考,考试过程中,发现有作弊动机者,要及时提出警告,不得姑息迁就。对违纪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必须勒令其退出考场,并要收集和保存好违纪作弊证据,并要求当事人在《考试违纪处理单》认定意见栏中签字,无法取得证据的或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对违纪作弊事实应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认定,并注明情况。作弊试卷注明作弊字样并与该班试卷共同装订。  

第37条监考人员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试卷领取、拆封、分发、回收、清点、排序、验收、装订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38条对试卷本身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巡视人员反映,经命题教师或教研室主任确认后,正式通知各考场,统一宣布处理意见,监考人员无权擅自解释,更改试题或提示考生。  

第39条考生结束,监考人员立即命令全体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和草纸放在桌面上,监考人员当场清点考卷。  

第40条对考试时间已过,经再三催促仍然拖延不交试卷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宣布其试卷作废。  

第41条全体考生退场后,监考人员当场清点考卷份数,整理后统一装订成册交给考务人员。如发现缺卷要及时向巡视人员汇报查明原因。监考人员在收试卷时,要认真核对题卷上的姓名、班级、学号有无涂改现象。  

第42条监考教师要认真填写考场报告单。开考20分钟后,先在《考场报告单》上填写应参加人数、实到人数。当次考场考试全部结束才能填写考场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七节考生考场规则

第43条学生证、身份证为学生在校内参加各种考试的证件,只限本人使用。凡假冒者,一经查处,严肃处理。上述证件如有破损、涂改、换照片等,一律视为无效。凡遗失上述证件者,必须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补办。  

第44条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5分钟持有关证件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并按学号蛇形排列、隔位就座;将证件放在桌面,无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语言课有听力考核时,不得迟到。  

第45条考试30分钟后,才准许交卷出场。考生临场生病或其他必须临时到场外处理的事宜,需经监考人员批准,由巡视人员陪同,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升交谈。  

第46条考生的试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试卷中不得使用修正液。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47条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计算器、计算机、对讲机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48条试卷发放后,考生须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本人姓名、班级、学号、考试地点等有关信息,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  

第49条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第50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答题或交换试卷。  

第51条考试结束铃响时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52条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考场中,如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严肃制止违纪行为,甚至纵容或参与舞弊行为,教师和学生都有监督、举报的义务和责任。  

第53条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诽谤、诬陷、攻击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第八节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54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  

二、至发卷时仍将书包、计算器、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带入座位者;  

三、自带草稿纸(空白),多拿考卷、不按时写学号、姓名者;  

四、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学习工具者;  

五、试卷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六、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七、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5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上述 1.2.3 .4.5.6.7之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者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四、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五、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临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七、将试卷、答案(含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八、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九、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拒绝和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者;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者;  

十一、未带或未带齐证件参加考试者;  

十二、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56条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一、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二、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三、在桌面、墙壁、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四、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用);  

五、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六、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七、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八、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九、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十、组织作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者;  

十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十二、故意损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者;  

十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十四、串换试卷者;  

十五、窃取试题、私自改卷、改成绩者;  

十六、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相同者。  

第57条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次违纪一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校期间两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试读机会。  

第58条平时作业,论文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总成绩记零分。  

第59条毕业论文或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以零分记。  

第60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按作弊处理。  

第61条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及无故旷考者,毕业前方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重考申请。  

第62条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考试中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报告单》和《考试违规处理记录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连同试卷和证物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至考务办公室。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考场报告单》上签名。  

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以书面报告给考务办公室(连同物证)。  

二、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考务领导小组核实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时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由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向全院通报。  

四、任课教师、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和巡视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应严格按照《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与差错的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九节试卷与成绩评定

第63条试卷管理  

一、评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到教务处领取试卷时要做好登记,在签字确认后方可领取试卷。试卷评阅不得离开校园,各系部及相关教研室要做好试卷评阅的组织工作。  

二、教师批阅后要将课程试卷(包括补考试卷)按班级和学号顺序排定,按照试卷封面、答案及评分标准、成绩单、试卷分析顺序重新装订,在封面上注明课程、教学班、考核时间、试卷份数及任课教师姓名。  

三、各教研室主任要对本教研室试卷进行复查,签字确认。各系(部、院)主任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评卷学生答卷情况。  

四、评阅后的试卷不得发给学生,由教研室在下一期开学后第二教学周统一上交教务处登记封存,存期3-5年,到期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可进行适当处理。  

五、学院领导、教务处有权调阅试卷进行教学质量及有关问题的分析研究,调阅试卷应进行登记。  

六、教务处要对每学期各课程考试空白试卷至少保存一份,作为教学档案资料。  

第64条试卷批阅  

一、教师在批改试卷时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的评分标准批改,避免出现误判、漏判和随意扣分、加分现象,累加总分应力求准确。若评阅试卷出现错误,学校将参照《教学事故与差错的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二、统一命题考核的课程应当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其他课程应由各系(教研室)尽量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  

三、评卷时应当使用红色笔。  

四、试卷批改标记的具体要求:  

1.每道小题的批改标记:有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右侧记负分;  

2.所有大题均在标题左侧标出正分,表示该大题所得分数。  

五、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改正处下方签署评判人全名。  

六、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七、评卷后应当进行认真复查,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特别是5565分的试卷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严防误判、漏判。  

八、由系(教研室)主任负责本系(教研室)所有试卷批改的安排和检查工作,试卷批改结束后,应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进行抽查。  

九、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应及时汇报出现的新问题,由系(教研室)统一研究解决。  

第65条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换算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以下)。  

第66条学生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学生参与度等)和课终考成绩综合评定。没门课程的考核比例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设定。如某门课程需要改变总评成绩比例,应于拟出试卷之前,提出申请,并经由系(部、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宣布,平时成绩应在课程考试前向学生宣布。  

第67条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及专题报告的成绩均由指导教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答辩小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评定,并由系(部、院)审核。  

第68条试卷评阅过程中,学生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向教师打听分数或者评卷情况,教师也应拒绝提供有关信息。教师在将评定成绩录入“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并提交之前不得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  

第69条课程考试结束3日内,任课教师登录并提交成绩。录入成绩时注意:  

一、录入成绩时,备注中标有“缓考”的学生,不可以录入任何成绩。  

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成绩,总评成绩按记平时成绩折算记载。  

三、凡考试严重违纪、作弊(含任课教师的平时测验)或者缺考的学生(即阅卷时无试卷的),该课程成绩无效。所有成绩均按“ 0 录入,并根据考场记录单记载情况,在备注中录入“违规”或者“缺考”等字样。  

四、成绩录入完毕后,请用A4纸打印成绩单,教师本人签字后,交课程开出教研室,教研室主任签字确认后,由系部统一送交教务处。  

第70条学生课程成绩一经提交,教师原则上不可再作改动。如教师确需更正成绩,应当填写“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更正成绩申请表”,说明更改缘由,经教师所在系(部、院)主任审核并批准后,方可到教务处办理更正手续。  

第71条逾期未录入并提交成绩、未报交成绩单,或者教师阅卷、录入成绩过程中出现差错的,按照《教学事故与差错的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节试卷分析

第72条成绩录入后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及时进行成绩和试题质量分析,试卷分析要按照教学班进行。内容要详实、具体、全面,重点阐明分析结论及提高教学质量所采取的措施。一式两份,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一份存系(部、院),一份交教务处。  

第73条试卷分析要点  

一、考核概况要根据考场报告单如实填写考试人数,缺考人数,最早交卷时间,大批交卷时间及到点未打完人数。  

二、试卷分析的成绩应为期终考试试卷卷面成绩。根据卷面成绩列出所担任教学班成绩分布状况。90-100分,80-89分,70-79分,60-69分,60分这些分数段的人数及所占班级人数的比例。  

三、如实填写各题得分率,考察各题得分情况。  

四、根据学生答题情况从复盖面、深度、效度、区分度、信度等方面进行卷面分析,分析题量与难易程度如何,是否有考核学生综合知识和应用能力的试题。。  

五、根据学生卷面答题情况分析学生学习本门课程学生状况,找出了学生不会的原因,最终达到指导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六、要对试卷存在的问题及进行分析并提出今后命题及教学的改进措施。  

第十一节学生复查试卷

第74条学生申请复查试卷,应当在成绩公布后二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第75条学生申请复查试卷应当填写“吉林工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请复查试卷审批表”,并交课程开设系(部、院)办理相关查卷手续。  

第76条学生的复查申请经课程开设系(部、院)同意后,系(部、院)组织有关人员(教师本人、系(部、院)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务处相关人员)审核试卷。  

第77条教师将审核试卷结果填入“吉林工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请复查试卷审批表”。如教师判卷确有错误,应当到教务处办理更正成绩手续,同时视其判卷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教学事故与差错的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节补考

第78条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除外),因考核不及格需要补考的或者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可以参加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学院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第79条补考在新学期开学前的周六、周日进行,参加补考的学生应当提前回校,按通知要求参加补考。  

第80条在修业年限内,学生正常补考某课程的次数只限一次。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录。  

第81条补考信息由教务处统一发布。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查课程由系部负责组织。开学第一周的周三前完成补考课程的评定,将补考成绩单统一报教务处。  

第82条补考的监考教师安排原则、监考教师职责、考场规则与本规定中考试的有关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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