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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教材规章制度

作者: 时间:2017-11-10 15:23:08 点击数:

校本教材规章制度  

第1条领导机构  

一、教材建设工作由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直接领导,教务处负责制定校本教材建设规划,组织教材编写立项,学术与教学委员会负责对校本教材建设规划、校本教材编写立项进行审定,并监控校本教材编写质量和进度,评定和推荐优秀教材。  

二、由各系(部、院)主任负责研究、规划和指导本系(部、院)的校本教材建设工作。  

三、学院校本教材建设的日常管理在教务处。  

第2条教材建设工作范围  

一、校本教材建设管理工作包括校本教材的立项、编写、印刷、出版等。  

二、校本教材包括用于教学的基本教材和辅助教材。基本教材指教科书(课本),辅助教材包括学习指导书、习题集、上机手册、实验实习指导书、与教科书配套的课件等。  

第3条校本教材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紧密结合我院专业、课程教学改革需要开展校本教材建设。  

优先安排我院的优势专业、特色专业的核心课程、技能训练和实训课的教材;优先安排体现行业特色、地方特色和我院专业特色的教学改革教材;优先安排解决部分课程没有教材或现有教材不适用的问题;优先安排教学所需要的基本教材,再安排配套教材。  

二、校本教材内容应当符合本课程标准的要求,能反映本行业、本专业技术进步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应融入现代教学方法和理念,应注重教材的实用性和适用性。  

三、校本教材建设要重视与文字教材相配套的声像教材及计算机辅助教学教材的建设,积极开发多媒体立体化教材。  

第4条校本教材立项  

一、 系(部、院)根据教材建设需要,按年度申报本部门教材的规划与重点立项计划,填报《校本教材建设立项申请书》,向学院推荐立项建设。  

二、教务处审核《校本教材建设立项申请书》,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讨论,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各系(部、院)推荐的申报材料,确定学院立项建设教材项目,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通报院务会后向全院公布。  

三、已经立项的教材,必须按时完成编写任务。任务不落实、质量不合要求的将予以淘汰,其主编不得申请新的校本教材编写项目。  

第5条校本教材编写  

一、 确定教材编写人员的基本原则  

1.校本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必须是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工作8年以上、教学效果良好、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和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中级职称并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新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2.主编对书稿的质量负全面责任。主编负责教材立项申请,拟定教材编写大纲、编写说明、教材编写体例与结构体系,对参编人员进行分工,参与书稿五分之一以上的撰写工作,负责全书的统稿、送审工作。  

3.参编人员必须开课三年以上,在本门学科有较宽广厚实的基础、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一定的学术水平,掌握教学规律,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好的文字功底和勇于创新的精神;应积极吸纳行业、职业专家参与教材编写。  

4.编写人员应配合主编,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编写任务。书稿完成后,配合主编,根据审稿意见对书稿进行认真修改。  

5.辅助教材的编写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校本教材的编写要求  

1.教材内容精炼,反映本专业、学科领域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成果,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能有效保证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2.教材深广度适当。以必须和够用为度,适应学生的知识基础和认知规律,深入浅出,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完整表达本课程应包含的知识,结构相对严谨,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实训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提高实践技能。  

3.校本教材的编写必须吸收行业、企业的专家参加,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体现项目驱动、任务导向和融教学做为一体等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理念。在体例、内容、方法、手段等方面有创新和突破。  

4.教材编写体例规范科学。绪论、正文、习题、思考题、索引、参考文献、参考网站等齐全。文字规范,语言流畅,表达严谨,文图配合恰当,图表清晰准确,标点、符号、公式、数据、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5.教材容量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时数编写,每学时一般不超过3500字。  

第6条校本教材的质量控制  

一、教材编写完成后,主编填报《校本教材书稿送审申报表》,经请两名同行专家(应为本学科学术水平、教学水平高且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副教授以上专家,其中必须有一名为校外专家)审稿并附推荐意见后,将送审定型教材稿、同行专家推荐意见连同申报表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汇总送审教材,组织专家对新编教材进行审定,形成审定意见,然后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批。  

三、坚持编、审分开,教材编写人员不得参加教材审定工作;审定教材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审定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积极扶持,不得以个人或某一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材的标准;审定人员不得将审查情况和意见私下透露给编写人员,不得将送审教材及其修改稿转送他人。  

四、审稿未通过的教材学院不推荐出版发行,也不能作讲义发给学生。未获通过的教材编写稿可重新修订一次后再次评审,再次未获通过则取消立项。  

第7条校本教材的印刷与出版  

一、审定通过的校本教材未正式出版前,由学院统一组织印刷。校内印刷使用的教材,在使用一轮后,主编须听取系(部、院)和学生意见,进行相应的修订,写出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报教务处。  

二、已经使用一个周期以上、并被评审为可继续使用的教材,证明确实具有较高的质量和特色的,经1-2名副教授职称以上人员推荐,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由教务处根据学院教材建设整体规划会同系部确定出版社正式出版使用(特殊情况下,教材经学术委员会审批,未经试用的教材也可直接出版)。  

三、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正式出版的教材,学院给予一定的出版经费资助,教材编(著)者稿酬由出版社支付。  

第8条校本教材建设补助费  

一、根据需要,学院划拨专项教材建设补助经费用于教师在编写教材的过程中收集有关资料(查阅、购买、复印、翻拍等)、专家审稿费、参加有关会议的会务费,出版过程中的差旅费。  

二、补助经费的具体数目由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教材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为主编填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学术委员会监督。编写有经费的教材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未按计划进行的,将采取少拨、停拨经费或追缴已拨付的经费。  

三、因教材编写而购买的图书、资料在教材编写工作完成后移交图书馆。  

第9条版权  

一、经学院立项的教材,属于职务行为,原则上由学院联系出版,教材著作权(即版权)、发行权归学院(稿酬归作者)。  

二、编写者私自联系出版属个人行为,学院不承担发行义务,不考虑奖励,亦不准作为教材发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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